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以及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城鎮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受污染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水。
本細則所稱的排水管網,是指承擔城鎮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輸送的公共管涵,包括管道、箱涵、蓋板溝、污水泵站及檢測(查)井、接戶井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區(含功能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許可的技術審核和批后監管,并負責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預處理設施、水質和水量監測等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監督。
各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許可的申請受理、現場勘查、審查決定,并負責向提出申請的排水戶反饋許可決定,對于準予許可的制發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街道賦權職責,建立排水許可執法監管工作制度和機制,負責轄區范圍內排水戶日常排水執法巡查,對存在違法排水行為的,按照街道賦權職責范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及處罰;對于不屬于街道賦權職責范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置。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街道賦權事項給予指導培訓。
第五條 城鎮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管網排放污水。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位于居民小區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工程建設疏干排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
第六條 排水戶實行分類管理。按照行業排水類型,排水戶主要分為以下十二類:
(一)工業類,是指從事工業生產及加工等經營性活動的排水戶;
(二)建筑類,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戶;
(三)餐飲類,是指從事各類型餐飲經營性活動的排水戶;
(四)醫療類,是指綜合醫院、??漆t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部、療養院、體檢中心、醫療美容機構等從事醫療行業的排水戶;
(五)機關事業單位類,是指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含學校)等排水戶;
(六)汽修機洗類,是指從事機動車維修及洗車等經營性活動的排水戶;
(七)洗滌類,是指從事洗滌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美容美發等經營性活動的排水戶;
(八)生活垃圾處理類,是指從事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等活動的排水戶;
(九)農貿市場類,是指從事農副產品、水產品交易活動的排水戶;
(十)畜禽養殖類,是指從事各類畜禽養殖經營性活動的排水戶;
(十一)綜合商業類,是指從事辦公、商業、零售、餐飲、娛樂等多種經營性活動的排水戶;
(十二)樓宇住宿類,是指含經營底商的各類公寓、小區和賓館、酒店等排水戶。
第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設置隔油池、格柵、沉砂池等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使污水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以及相關行業標準后方可排入排水管網。
第八條 根據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的程度,將排水戶劃分為重點一類排水戶、重點二類排水戶(以下統稱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
(一)列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為重點一類排水戶。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排水戶為重點二類排水戶:
1.排放生產廢水的工業類排水戶;
2.大、中型餐飲類排水戶(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150立方米以上);
3.涉及拆除改動城鎮排水管網并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類排水戶;
4.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及??漆t院醫療類排水戶;
5.生活垃圾收集處理類排水戶(含餐廚垃圾);
6.集中管理且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綜合商業類排水戶;
7.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對城鎮排水管網影響較大的其他排水戶。
(三)其他排水戶為一般排水戶。
第九條 按照排水戶接管情況,排水戶分為一級排水戶和二級排水戶。直接接管城鎮排水管網的排水戶屬于一級排水戶,通過一級排水戶自建排水管網將污水間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屬于二級排水戶。
一級排水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在接駁井前配套建設排水設施,實行雨污分流;
(二)排放水質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等標準規范要求,相關行業排放標準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已建項目用地紅線內排水設施(含連接接駁井的出戶管)存在雨污混錯接情形的,由排水戶自行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城鎮排水管網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現場技術指導;
(四)負責用地紅線范圍內雨水、污水管及連接公共排水接駁井的出戶管等自建排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清疏產生的通溝污泥不得進入城鎮排水管網;
(五)建筑物空調冷凝水、游泳池放空排水等宜與生活污水分流,單獨設置排水管道排入室外雨水管網。
二級排水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內部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二)排放水質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等標準規范要求。相關行業排放標準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二級排水戶應當配合一級排水戶開展用地紅線范圍內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條 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為發生地的行政審批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級排水戶范圍內有多個二級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統一申領,且對通過其自建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二級排水戶排水行為負責。
二級排水戶中被劃定為重點排水戶的應當申領排水許可證。
第十一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還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一般排水戶無法提供自用排水設施、污水預處理設施圖紙等材料的,由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后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排水戶提交排水許可申請資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通過補充材料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不予受理信息應同步推送給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并應當征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意見。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一般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排水許可申請審核通過后,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制發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申請審核未通過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退回申請資料。
區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現場勘查意見,規范完整填寫排水許可證,載明排水戶類型、主要水污染物、最 高水量、水質標準、排放口數量和排水去向等許可內容。
排水許可證由區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規定的方式和要求送達申請人;許可辦理結果在區政務網站公示。
區行政審批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對準予許可的排水戶,應當在作出準予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將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并復制后隨準予許可決定書和排水許可證副本一并移送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不予許可的排水戶,應當在作出不予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許可決定書副本移送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戶排水專用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當便于清疏、維護。
排水戶應當負責自建排水設施、預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維護管理,保證自建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重點排水戶名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按年度予以更新。
重點一類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重點排水戶應當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記錄情況納入排水戶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排水戶不得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危及城鎮排水管網安全的活動。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暫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接收的排水許可材料為基礎,按戶建立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區行政審批部門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工作要求,逐步推行一網通辦和電子證照,建立排水許可二維碼,收錄排水許可內容、記錄批后監管等工作信息。鼓勵排水戶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依法向社會公示。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建立排水戶失信名單,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許可監督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二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準予許可的排水戶,應當按照“互聯網+監管”及審管聯動要求加強批后監管。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和頻次,定期對各類已許可排水戶排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初次許可的排水戶,應當在許可之日起1年內,完成首 次許可后監督檢查。
重點一類排水戶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重點二類排水戶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重點排水戶監督檢查必須進行排水水質檢測。一般排水戶由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每年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抽查,每5年實現許可后監管全覆蓋。
市水務執法總隊對各區已許可排水戶排水水質等情況進行抽查檢測。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區行政審批部門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不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武漢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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