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聯合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分解落實《實施意見》任務的同時,進一步強調了以“查、測、溯、治、管”為線索的“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理念。
以排污口監督管理
作為水陸統籌的重要抓手
我國目前的水污染問題,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當前企事業單位出廠界排口達標排放,但入河排污口污水直排問題仍十 分突出。大量污水來源不明,究其原因是部分排污單位入河排污口設置未經審批或借道違法偷排,價值執法監測覆蓋不足,導致大量入河排污口游離于監管之外。排污管道多位于地下,隱蔽性較強,當前部分地區管網現狀不清,無序的管網建設、粗放的維護管理導致入河排污口排放責任很難上溯。近5年,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報的私設暗管、借道排污的案例高達100余例,廣泛涉及工業企業、生活小區、養殖場、船舶等多類污染源,部分排污單位甚至通過反復更改偷排渠道的方式躲避監管。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連接“水里”和“岸上”的關鍵節點,是實現水陸統籌的關鍵。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將分散在各個部門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職責劃轉到生態環境部,打通了“水里”和“岸上”的監管壁壘。生態環境部隨即組織了長江、黃河、赤水河入河排污口和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對排污口情況進行了摸排,長江、渤海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數量是以往登記數量的30倍、25倍,還發現大量對水體產生影響的雨洪、涉農排污口。
秉承“應查盡查、有口皆查”原則,《實施意見》擴大了排污口管理范疇,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4種類型,并細分為15小類,基本實現全覆蓋。但目前還亟須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數,建立動態臺賬。在新增的農業排口、其他排口中,有不少類型是生態環境部門以往監督管理基礎不足的,一些排查出的排污口背后所屬的排污單位和責任主體也不夠明確,如何發揮排污口監管的節點作用、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成為擺在生態環境部門面前的新命題。
落實“兩個責任”,
確定排污口治理及監管主體
通過“查”“測”“溯”“治”“管”
探索長效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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